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0年11月3日     浏览量:129841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社保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省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层级

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共行使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等7项行政许可,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依据、办理层级等详见附件1。

二、进一步规范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一)下放事项。自2014年起,省厅陆续将原由省厅按级别管辖实施的行政许可下放给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共4个主项13个子项,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6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1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2项,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4项。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要按照下放权限以本机关名义依法实施上述事项行政许可。

(二)委托事项。省厅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委托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实施技工学校设立、变更、延续、终止审批4项,依法委托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实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6项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1项。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全省系统相关业务经办规范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上述事项行政许可。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事项行政许可。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受省厅委托办理上述事项行政许可,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或线上受理申请后,均须在浙江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流转办理,相关文书统一使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电子印章,线上颁发的行政许可证统一使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子印章。纸质行政许可证,由各地向省厅职业能力处寄送与线上颁发的行政许可证内容一致的文本,经加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体印章后寄回各地。各地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委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6号)刻制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第XX号)”不再使用,请自行销毁。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文书和证书申领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须使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规范文书(文书格式见附件2,编号规则见附件3)。《全省人力社保系统“最多跑一次”事项“八统一”业务经办规范》(浙人社办发〔2019〕47号)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表单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所需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空白证书统一由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向省厅申领。

四、进一步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要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3号)要求办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下放、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许可职责。要明确经办处室(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做好受委托办理行政许可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做好受委托办理事项行政许可和证书发放的登记、统计和资料保存,以备核查。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事项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文书编号规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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